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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民办远东学校章程

发布时间:2019-11-20 00:00 点击量: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和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以及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:上海市民办远东学校,简称为上海远东学校,英文译名为Shanghai Far East School ;住所为: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1630号。

  第三条 学校性质:学校是由程业勤出资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,属民办非企业单位。本单位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圆。

第四条 学校宗旨: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,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,接受社会监督,信守职业道德。

第五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定区教育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定区民政局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,包括:

(一)小学教育

(二)初中教育;

(三)高中教育。

第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,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,重视信息化建设,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。

 

第三章 决策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决策机构是董事会。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、校长、书记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每届任期3年,届满可连选连任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;

(二)审定学校工作计划;

(三)决定议事程序和规划;

(四)决定设立和撤销内设机构;

(五)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六)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九条 学校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:

(一)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由董事长负责召开,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,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。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;

(二)召开会议,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全体成员。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;

(三)会议由出席成员行使表决权,会议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;

(四)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形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,会议记录由指定人员存档保管。

  第十条 学校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。其职权是:

(一)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会议;

(二)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;

(三)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提名校长人选;

(五)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  法定代表人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其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提名产生。

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5名成员构成。董事有业务或工作变动,可另行调整董事会成员。

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聘任的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其职权是:

(一)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,组织教育教学活动,主持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;

(二)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职;

(三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;

(四)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经董事会同意,由其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五条 远东学校董事会设监事一人,任期3年,与董事任期一致,届满可连选连任,其职权是:

(一)列席董事会会议;

(二)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情况;

(三)监督学校董事会成员和主要领导执行职务的情况。

 

第四章 决策机构与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决策机构的权利

     1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;

     2、决定校长人选。向审批机关提出校长拟聘人选,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由举办者与校长签订聘任协议(合同)颁发聘书。根据聘任协议(合同)的规定解聘校长。

     3、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,设置学校管理机构。

     4、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,自主招收学生,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;

     5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,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和处分;

     6、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,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和处分;

     7、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,报政府部门批准后执行;

     8、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与经费;

     9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活动不得非法干涉。

(二)决策机构的义务

     1、遵守法律、法规,依法办学;

     2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     3、维护受教育者、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;

     4、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,准确填写各类报表,如实上报各类材料;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、评估和年检等工作。

第十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举办者的权利

    1、依照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,推选学校的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;

2、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,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;

  (二)举办者的义务

1、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方向;

2、不以赢利为目的,不抽逃出资,不挪用办学经费,确保教育机构的积累用于发展教育事业。

 

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

第十八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。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明确党的工作机构,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。

第十九条 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、凝聚师生员工、推动学校发展、引领校园文化、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第二十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。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学校内部管理层人员担任,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(董)事会。

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,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,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;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,由党组织研究决定。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:

 (一)举办者出资;

  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学费收入;

  (四)捐赠;

 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学校的收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(备案)的标准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学费收入为经费的主要来源,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,按照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适当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
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七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学校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,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
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学校的资产。

第三十条 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不取得收益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

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行终止,分立、合并,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,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,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。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、《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出资者接受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后,其余财产按国家规定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五条  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董事会。章程修改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,修改后的章程必须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时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上海市民办远东学校董事会

201942日修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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